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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箱破損,航空公司按“慣例”只按重量賠償,旅客不滿向消協投訴。經消協調解,旅客最終得到合理補償。
今年6月4日,搭乘從香港到天津航班的旅客劉女士收到行李箱時,發現其攜帶的新秀麗牌行李箱破損,且已無法修復和使用。劉女士立即找到機場行李查詢櫃檯詢問,得到的答覆是按照《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規定,無論價值多少的行李箱,都只能以行李箱的重量爲依據賠償。因爲劉女士的行李箱是採用輕質材料製成的,如果按照此規定最多也就獲賠200元。而破損的行李箱是劉女士於2011年花近3000元購買的。面對航空公司提出按行李重量進行賠償的結果,她感到不解和不滿,後向東麗消協投訴。
協調中,該航空公司負責人表示,按照民航總局的規定,一般情況只賠償一二百元或一個普通行李箱。在劉女士不能提供購買憑據的情況下,公司同意超出以往賠償限額賠償500元,但劉女士認爲不足以彌補其損失。後在消協調解下,航空公司向天津新秀麗品牌行李箱專櫃覈實價格,解決了因無票據無法估算損失的問題,並打破按重量賠償的行業慣例,一次性補償劉女士經濟損失1800元。
根據《消保法》“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的規定,以及《合同法》“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因此,航空公司對行李破損依據重量賠償的做法不合理,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劉女士將行李交給航空公司託運,雙方就達成運輸合同關係,航空公司就有義務保證行李的安全與完整。由於這種託運是有償的,如果出現因航空公司責任導致的行李損毀,則航空公司應該承擔實際損失的賠償責任。本報記者樑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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