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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泰安7月31日訊(記者王鵬通訊員金鵬)一男子緩刑期間不思悔改,到駐泰高校盜竊3次,儘管偷到現金不足10元錢,也犯了盜竊罪。7月3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盜竊罪被泰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捕。
今年21歲的李某,2011年因盜竊罪被判處緩刑,前次盜竊多達十餘次,每次也都是少則幾塊,多則千元的物品。被依法判處緩刑後仍不思悔改,在吃飯住宿花完所帶的錢後又生盜竊之心,到駐泰某高校盜竊數次,盜竊米奇雙肩包、電子詞典、書本等一些物品,裏面的現金總共不到10元錢。由於盜竊次數,構成刑法中關於“多次盜竊”的規定,3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盜竊罪被泰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捕。
檢察官提醒,認定盜竊行爲是否構成盜竊罪,一種方式是看盜竊的數額,另一種方式是看盜竊的次數。根據刑法修正案的規定,一年內三次以上(含三次)盜竊屬於多次盜竊,不計數額,以盜竊罪獲刑。他提醒市民,要靠自己辛勤的汗水來獲取生活的來源,小偷小摸成習慣就會鑄成大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