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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市民買到一樓的一套商品房後,沒成想入住之後發現屋內可不斷聽到噪聲,連夜間也是如此。經過“調查”,該業主才搞清楚原來自己房屋下面的地下一層是給小區居民供水的一處水泵房,噪聲正是從那裏發出的。由於日常生活被嚴重干擾,且感覺房屋因爲這種特殊情況價格會“縮水”,該業主將開發商告上法庭。儘管後者辯稱小區共用設施應歸全體業主所有,所以水泵系統失修發出噪聲的責任也應由全體業主承擔,但兩審法院在審理中,均支持了業主要求其進行整改或賠償的訴訟請求。
市民孟女士與本市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05年12月21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得位於河西區解放南路上的一套位於一樓、面積逾100平方米、總價爲57萬元人民幣的房屋一套。房屋交付使用後,孟女士不久便發現家中下方的地下一層是該小區生活用水的供水水泵房。其中水泵在工作時不斷產生噪聲,導致孟女士家中的噪音很大,令人難以接受。2010年5月19日,經天津市河西區環境保護監測站檢測,孟女士家中的衛生間夜間噪聲測量值爲39.5dB(A),臥室夜間噪聲測量值爲36.8dB(A),主要噪聲聲源便是那位於地下一層的水泵。依據《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孟女士所住房屋的衛生間夜間噪聲排放限值應在35dB(A)之內,臥室夜間噪聲排放限值應在30dB(A)之內,實際數值均超過標準。
2011年6月22日,孟女士將開發商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立即對水泵系統進行改造,使得噪聲排放達到國家認可標準。如果做不到這一點,要求賠償其因爲噪聲污染而引起的房屋貶值損失213700元。庭審中,開發商不同意賠償,其認爲該房屋已經竣工並驗收合格,作爲建設單位已經履行完合同且不存在任何違約情況。小區公共設施歸全體業主所有,所以如果水泵系統失修發出噪聲,應當由全體業主決定用專項維修基金進行維修,而不應當由其承擔。
兩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爲,衆所周知,家是每個人的歸屬,而房子是家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當人們傾其一生所有購買房子的時候,共同的心願是房屋具有舒適、正常的生活環境。所以,作爲開發建設單位應充分考慮購買者的需求。本案中,由於開發商在建造水泵房時將其建造在孟女士所購買房屋的下方,同時又對水泵發出的聲響沒有采取有效隔音、降噪措施,造成該房屋即使在白天也能清晰聽到水泵發出的聲響,周而復始,嚴重影響了孟女士和家人的日常生活。並且,經有關部門鑑定,該聲響已經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屬於噪音超標。另外,水泵房發出的噪音屬於低頻噪音,該種噪音聲波較長,能輕易穿透牆壁直入人耳,且不容易衰減。長期受到低頻噪音的污染,必然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因此存在噪音污染的房屋價值必然產生貶損。在雙方買賣房屋時,開發商並未就水泵房的設計安裝位置告知孟女士,孟女士對這種特殊情況毫不知情。綜上所述,開發商有義務對其安裝的地下水泵進行整改,保證孟女士居住的房屋噪聲在國家規定標準之內。如不能消除、降低噪聲,則應賠償因此給孟女士造成的經濟損失。另外,對於開發商所稱該小區在竣工驗收時已經經過噪音檢測、且驗收合格的說法,經向天津市河西區環境保護監測站諮詢,此種驗收是指住宅小區是否存在對外界的噪音污染,與小區內部的噪音污染無關。
綜合以上,依法判決開發商在三十天內對水泵房進行整改以使其發出的噪聲“達標”。如未能在期限內成功整改水泵房,則賠償孟女士房屋經評估出的貶值損失213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