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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2110110消息(記者晉森通訊員周慶祝謝振平)濟寧市民於某花全款買了一套房子,豈料打開房門一看,房內早已住了別人。8月1日,記者從高新區法院獲悉,法院判決房產公司5日內返還於某的購房款41萬餘元,並償還利息。
2011年8月3日,濟寧市民於某與濟寧一家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屋訂購協議書。協議書約定,於某購買該公司位於高新區某小區的一套房屋,合計總房款爲41萬餘元。合同中規定,如果房地產公司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將房子交付於某使用,逾期超過90天,於某有權終止合同,房產公司應在7日內退還於某交納的全部房款和利息,並將房款全部付清。2011年8月9日,當於某接到鑰匙上房時,卻發現房產公司已於2011年7月27日將房屋安置拆遷戶居住。於某一氣之下將房產公司起訴,要求退回全部房款,並償還利息。
法院一審後認爲,於某和房產公司簽訂的房屋訂購協議書,雙方均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物業管理費收款收據的時間,可以證明在於某購買房屋前,爭議的房屋已經由他人居住使用。因此房產公司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判決於某與房產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並5日內返還於某已付房款,利息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