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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胡迪通訊員李世寅、黃燕芳)爲尋求精神刺激,竟三番五次在東昇鎮縱火,致部分居民的財物受損。昨日,連番縱火的李某林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1988年出生的李某林, 2011年1月11日至2012年1月8日期間,爲尋求精神刺激,先後多次竄至東昇鎮同樂社區、益隆村、兆隆社區等處花木場、魚塘邊,用打火機點燃了嚴某勝的木棚、房某豐的廢塑料、吳某彩的豬棚以及肖某興的鬆皮棚等,其行爲致使上述四人及另一名被害人楊某福等損失價值共計人民幣207375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李某林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依法懲處,遂作出前述判決。
犯罪事實:縱火4次,累計損失超20萬元
去年1月11日晚,李某林到東昇鎮,點燃嚴某勝花木場的木棚,使其損失4.4萬元。
去年4月15日,李某林先後兩次竄至東昇鎮益隆村,點燃廢塑料致楊某福等人損失148960元。
去年8月18日晚9時許,李某林來到了東昇鎮兆隆社區,點燃吳某彩的養豬棚,致其損失18965元。
今年1月8日晚8時許,李某林竄至東昇鎮同樂,作案導致肖損失115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