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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網訊 每日新報記者張家民實習生信華2010年12月16日,陳樂與培訓單位簽訂一份MBA強化培訓協議,協議約定了培訓價格,以及甲方(陳樂)必須提交真實、準確、合法的個人信息、證件等內容。此外,雙方還約定甲方按合同約定考試分數線達到國家最低錄取分數線,但因乙方原因,而未被任何學校錄取的,乙方退還培訓費。合同簽訂後,陳樂向培訓單位支付培訓費1.1萬元,培訓單位爲陳樂提供了培訓服務。陳樂參加當年的MBA考試時取得了205分,通過當年的分數線200分。可是考試結束後,陳樂並未被所報考的大學錄取,經被告調劑後,陳樂到另外兩所學校參加複試,但陳樂的姓名並未出現在該兩所學校的複試名單中。至該年的MBA錄取工作結束,陳樂未接到任何一所大學的複試通知。法院認爲,按照合同約定:原告達到分數線並且同意調劑,但並未被任何學校錄取,從而被告沒有完成合同約定的義務。因此,原告要求退款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陳樂與培訓單位簽訂的MBA強化培訓協議解除,培訓單位退還陳樂教育培訓費1.1萬元。(以上人物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