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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生意場上輸給了競爭對手心生怨恨,打電話威脅對方敲詐錢財,還打傷對方。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緩刑,並令其在緩刑期間禁止接觸被害人。
張某現年30歲,手下有一支施工隊。2011年春,張某獲悉一家企業要拆廠房,即與負責人聯繫,因雙方沒談攏,工程被另一施工隊取得。張某認爲對方“哄擡物價”、“橫刀奪愛”,決定報復。
張某四處打聽,得知另一施工隊兩名“包工頭”的姓名和住址,多次給兩人打電話,威脅要砸車、打人,勒索錢財。兩人同意給張某6000元。見面時雙方發生爭執。張某將其中一人隨身攜帶的1萬餘元現金拿走,並將其踢傷。後經法醫鑑定,被害人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張某被警方抓獲後,其親屬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爲,張某採取威脅、恐嚇手段敲詐公民財物,其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3000元。緩刑期間禁止接觸被害人,接受社區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