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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王寧寧報道◎新聞背景:
16歲女孩李舒舒爲救即將被貨車撞到的1歲女童雯雯,危急關頭衝上去將其推開,導致腿部被碾軋。昨日,佛山市順德區交警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爲李舒舒衝上道路是實施了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爲,應在此次事故中負一定責任。
“爲什麼救人者反而要被追究事故責任?”有市民認爲,李舒舒衝上馬路是建立在雯雯將遭遇車禍時的行爲,如果沒這個大前提,雯雯和李舒舒均不會受傷。
這件事情的起因是雯雯跑上了馬路,李舒舒爲了保護雯雯的生命,衝上去實施援救,然而不幸被肇事車輛撞倒,李舒舒在成爲見義勇爲英雄的同時,還被扣上了一個“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帽子,並且要爲自己的受傷負一定責任。爲何讓英雄流血還流淚,此事件引起市民廣泛討論。
◎律師說法:
配德律師事務所的陳福文律師分析認爲:本案應該分爲兩方面看待,首先李舒舒的行爲是見義勇爲的行爲,是需要受到表揚和認可的;其次李舒舒的行爲雖是一種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爲,但其屬於緊急避險情節。這點在法律上也是有所體現的:我國《刑法》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李舒舒爲了保護女童從而妨礙了交通安全,不僅沒有社會危害性,還是對社會有利的行爲。
對舒舒造成傷害的肇事車輛需要賠償兩位傷者,不過不是全賠,雯雯作爲一名只有1歲的兒童,她的監護人沒有看護妥當,並出現交通事故,需要對此事件負一定責任。也就是說,舒舒見義勇爲時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爲,應負的責任也應該由雯雯的監護人來承擔。我國《民法通則》有類似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之所以會出現見義勇爲的英雄被追究責任的事件,是因爲我國保護見義勇爲的法律還不是很健全,應訂立一部類似於國外的《撒瑪利亞好人法》,徹底保護好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