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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餘東明見習記者孟偉陽《山東省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草案)》近日提請山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明確了見義勇爲的界定範圍,完善了確認程序以及獎勵和保護的工作機制。同時,草案還明確,見義勇爲受益人誣告見義勇爲人員的,將依法追究受益人的法律責任。
草案在確認程序上對見義勇爲行爲的申請舉薦、提起時限、受理調查、證據認定、確認形式等作了明確規定。爲有效防止因多頭管理產生相互推諉現象的發生,草案還明確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縣級以上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具體組織、協調和指導對見義勇爲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爲防止見義勇爲人員“流血又流淚”現象的發生,草案規定,對因見義勇爲死亡的人員,被評定爲烈士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爲因公(工)犧牲(死亡)的,本人及其近親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關待遇;未被評定爲烈士或者認定爲因公(工)犧牲(死亡)的其他人員,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四十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對其近親屬發放一次性補助金。
草案還明確,因見義勇爲致傷的人員,在國家規定的治療期內,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應當視爲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勞動報酬等待遇不變。因見義勇爲傷殘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人員,所在單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見義勇爲受益人拒絕提供證明見義勇爲材料,甚至誣告見義勇爲人員等行爲,草案規定由有關部門責令更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山東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姚成林說,草案在內容上突出了政府的主導作用,強化了對見義勇爲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措施,進一步體現了以人爲本的理念,彰顯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價值,其內容也更加清晰、具體、全面,更加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