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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原嘉興秀洲區一房地產管理所所長受賄案宣判,浙江嘉興秀洲法院對被告人俞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
俞某,原嘉興市秀洲區王店鎮房地產管理所退休所長,國家工作人員。在任職的2002年至2010年期間,其多次以借款爲名收受賄賂款。
今年4月,在得知檢察機關已查處王店鎮城建領域相關人員腐敗問題後,老俞爲掩飾犯罪,退還現金1萬元。但終究紙包不住火,他很快就步入後塵,於6月1日被刑事拘留,6月15日被逮捕。案發後,其家屬代其退清贓款。7月4日,公訴機關以受賄罪對老俞提起公訴。
庭審中,老俞對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無異議,表示自願認罪。其辯護人僅對部分受賄數額提出疑義。
老俞承認其在職期間,在工程項目上與承包人“發生不正當的經濟關係”。“開始的時候,是跟他們借的,講好以後還,但是後來時間長了,就都沒有還給他們。”因爲所有的“借款”都沒有欠條,“借”着久了,就變成自己的了,他承認這“實際上是受賄”。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老俞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多次以借款爲名或直接收受建築工程承包人及水電安裝工程承包人所送的賄賂款,共計價值128500元。其行爲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其能如實供述罪行、退清全部贓款,可以從輕處罰,據此,公訴意見對被告人老俞提出的量刑建議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老俞說自己“借”錢是因爲“原來家裏比較困難”,而之所以問工程承包人“借”,則是“因爲他們借錢比較爽氣”。但這“爽氣”來自於本質上的錢權交易,最終令他在晚年時歪了路,後悔已晚。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老俞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價值人民幣128500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其能退清贓款,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判決被告人老俞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000元。賄賂款12850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見習記者趙小燕通訊員秀舟秀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