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7月21日,北京遭遇61年一遇的暴雨襲擊,數萬輛汽車結結實實泡了一個『澡』,導致車輛發動機進水,廣大車主蒙受不小損失。然而,很多買了『全險』的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卻獲知因涉水行駛導致的發動機進水損壞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涉水險』是種什麼險?
據記者了解,『涉水險』全稱涉水行駛損失險,是一種車損險的附加險。它的具體保障范圍是,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造成的發動機損壞。各大保險公司都有類似的險種,但名稱上有一些差別。
北京律師協會保險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趙紅律師介紹說,『車損險』是指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部分損失或全部損失後,由保險公司賠償的險種,是車險的主險種之一。各大保險公司的車損險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責任的條款,一般都寫明: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原因包括:(一)碰撞、傾覆、墜落……(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等。
但是,在車損險合同的責任免除條款中,又注明: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據保險業內人士介紹,保險公司制定進水致損免責條款,目的是為了防止有人通過故意破壞車輛發動機的辦法獲得保險賠償。由此,產生了保險公司與車主對保險合同中保障條款與免責條款的理解分歧。到底暴雨導致發動機進水,賠是不賠?保險公司與車主各執一詞。
車主認為買了『全險』,自然就應該包括涉水險等全部險種。趙紅介紹,所謂『全險』,一般包括交強險、商業三責險、車損險、劃痕險、風擋玻璃險、不計免賠險、盜搶險等。『全險』只是若乾常用險種的集合概念,並不是所有的險種均包括在內。
北京7·21暴雨之後,各大保險公司以車主未上『涉水險』為理由,拒絕理賠。解決問題,最終還要歸到對保險合同相關責任條款的解釋之上。
-格式合同條款:自相矛盾抑或雙向界定?
保險公司與車主之間簽訂的車損險合同是一種格式合同,依照保險合同出現了兩種以上的不同解釋時,到底應該如何處理?這直接關系到解決問題的核心爭點。
對此,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認為,『采取有利於車主、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這是法律規定,更是國際慣例。根據保險法第30條規定,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趙紅進一步分析說,保險合同一般同時規定有責任條款和免責條款。責任條款與免責條款的『矛盾』,其實是一種雙向界定。『暴雨屬於保險合同中列舉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之一,因此車損險的保險合同約定中包含了暴雨導致的損壞。』以上規定是責任條款,從正面界定了車損險的保險責任范圍。而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則是從反面界定保險責任范圍,如約定對『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等予以免責。因此,車損險保險合同的完整意思是: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包括暴雨在內的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又不屬於『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等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規定的情況的,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訴訟策略:簽合同前保險公司是否盡到提示義務?
對於暴雨導致機動車發動機進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訴訟案件,爭議的關鍵點是保險責任條款和免責條款的解釋問題。
趙紅提示,根據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若保險人對於格式免責條款未盡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因此,車主可以以保險人對一般約定的免責條款未盡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發動機進水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人依保險責任條款,對暴雨所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包括發動機進水的損失)予以賠償。
近年來,多起由暴雨引發的車輛保險理賠訴訟案例表明,車主一方的賠償訴求大多獲得法院支持。因此,趙紅建議被保險者遇險後應當及時報損,提供必要的單證。在沒有投保涉水險而發動機損壞涉及免責條款的情況下,要與保險公司充分溝通。如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保險公司設立目的:分擔風險或單純謀利?
保險公司以『風險過大』作為拒絕對暴雨致損車輛理賠的理由,然而此種辯解不能得到廣大車主和專家學者的認可,進而引發社會爭論:保險公司設立的目的究竟是分擔社會風險還是單純追逐商業利益?
劉俊海認為,風險管理與謀求商業利益是保險公司設立的二元化目標,二者並不衝突。保險是一種商業行為,保險公司通過化零為整的資金優勢,進行風險管理,同時客觀上承擔了分擔風險的社會責任。所以,風險就是保險公司的經營對象,以『風險過大』為名拒絕理賠,從商業倫理上講就是不正當的。
『保險業是誠信產業,在國外又稱為貴族企業,應固守最大誠信原則。』劉俊海說,『面對7·21災害,保險公司應當特事特辦,可賠可不賠的,堅決賠償。』保險公司在全國范圍內收取保險費,目的就是為了分擔特定投保人的特定風險。積極主動賠償,有利於營造積極的商業信譽,展開商業公關,樹立良好的社會責任形象,達成品牌增值。相反,如果保險公司不積極賠償,推諉責任,不利於建設和諧保險市場,更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
『如果保險公司拒絕商業風險,大可將在全國收取的車損險保費全部移交保監會,由保監會對暴雨致損車輛進行理賠。這筆錢用來理賠綽綽有餘。』劉俊海分析說。權利和義務應對等,保險公司只收保費,不想承擔風險,這種行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此外,趙紅對保險公司將涉水險排
除在全險范圍之外的原因進行了分析。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氣候差異較大,保險公司在推出車損險的同時,也推出了一個附加險產品——涉水險,作為對車損險的一種補充,供車主選擇性投保。因為不是所有地區的車主都有投保涉水險的需求,所以保險公司將涉水險從車損險中分離出來,而不是將涉水險打包在車損險中『捆綁買賣』,可以降低保費。出於公平原則考慮,涉水險不宜強加給所有地區的車主,而應由多雨地區的車主自由選擇附加投保。
但是,趙紅也認為,7·21暴雨後保險公司應當適當簡化理賠程序,放寬損失認定標准,積極進行查勘定損,加快支付保險賠款。車損有其他責任方的,保險公司理賠後可代位追償。
亦有專家建議,應立法將『涉水險』全面納入『全險』范圍,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全面保障被保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