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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奧運會開賽首日,男子400米自由泳預賽中出現了戲劇性的一幕:韓國衛冕冠軍朴泰桓輕鬆獲得小組第一名,卻被判起跳犯規而取消比賽成績。正當人們爲期待中的孫楊與朴泰桓巔峯對決無法上演而遺憾時,情況發生了180度的大轉彎:由於韓國體育協會官員和朴泰桓的教練兩次堅持申訴,國際泳聯在反覆覈實錄像之後,支持了韓國代表團的申訴請求,朴泰桓經歷一場虛驚後如願進入了決賽。此舉也是25年來第一次改判成功的案例。
無獨有偶,在7月30日上演的男子體操團體決賽中,名列第四的日本隊在賽後以內村航平鞍馬的動作難度分計算錯誤爲由提起申訴,最終積分獲得改判,日本隊反超英國隊和烏克蘭隊獲得銀牌。
在奧運賽場上,裁判的判罰往往決定着運動員的成敗,因而裁判公正與否也成爲大家關注的焦點之一。但在歷屆奧運會上,不乏出現爭議很大的判罰,甚至明顯的誤判。我們至今仍清晰記得在2004年雅典奧運會男子花劍團體決賽場上,匈牙利裁判希達西一次次的誤判讓中國三劍客與本應到手的金牌擦身而過,儘管他隨後即被開除並遣返回國,儘管國際劍聯在賽後也聲稱這是擊劍史上的恥辱,但最終的結果卻沒有改變。
按照奧運會的制度設計,當遇到不公正的判罰時,有兩種救濟途徑可供選擇:一是向本比賽項目所屬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申訴機構提起申訴;二是向國際體育仲裁院設立的奧運特別裁判庭提請仲裁。值得注意的是,前者是後者的必經程序,因爲根據國際體育仲裁院的規則,只有在用盡全部體育組織內部救濟後才能提起仲裁,所以朴泰桓在被判定犯規之後首先要向國際泳聯提起申訴。假如國際泳聯不支持他的訴求、仍舊維持原判,他才能提請特別裁判庭進行仲裁。但這並不意味着這個判罰結果一定能夠改變,因爲奧運會體育仲裁規則中還有一條技術事項例外原則,即它不處理純粹技術上的問題,不會直接對比賽現場裁判的判罰予以撤銷或者改判,更多的是對程序問題及腐敗問題作出判斷,通過程序公正來實現實體公正。很明顯,要想在短時間內拿出這方面確實充分的證據是非常困難的,因此在實踐中也很少有推翻裁判判罰的案例出現。
奧運會的這種制度設計,顯然更加強調對裁判專業判斷的尊重。國際體育仲裁院作爲司法機構不能直接改變裁判基於專業技術所作出的判斷,不能讓這樣一個強大的組織威脅到勢單力薄的個體依法行使權利。
北京體育大學教授孫葆麗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由於裁判肉眼的限制,體育賽事出現誤判不可避免。隨着現代科技的引入,通過觀看錄像等手段,對原先結果改判以確保判罰準確,恰恰說明了賽事是嚴肅公平的。但是,改判的次數應該控制在一定範圍內,改判的結果必須經得起歷史檢驗,申訴改判太多將會影響比賽的嚴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