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通訊員陳煒華記者郭劍烽)利用擔任保險代理人的便利,取得客戶身份信息,並假冒客戶名義辦理信用卡並透支消費10萬餘元。日前,楊浦區法院以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6年,罰金5萬元,判處鄭某有期徒刑4年,罰金4萬元。王某、鄭某同爲一家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自2009年5月起,利用工作便利,王、鄭二人開始冒用客戶身份,向各大銀行申領信用卡。領卡後,便申請修改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客戶根本沒有察覺身份信息已被冒用。
截至2011年3月,王、鄭二人已共同冒用客戶名義自上海銀行等處申領信用卡17張並透支消費10萬餘元。至2011年,各發卡行對這些信用卡消費、還款的異常情況並展開調查,種種跡象均指向身爲保險代理人的王某,銀行即報警。2011年8月,已經離開保險公司的王某被警方從江蘇淮南抓獲,很快鄭某亦至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楊浦區法院審理後認爲,王某、鄭某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並冒用他人信用卡,數額巨大,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當指出,在以他人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過程中,均由鄭某填寫信用卡申請表,王、鄭二人多次共同刷卡消費,鄭某還修改騙領的信用卡賬單信息。在共同犯罪中,王、鄭二人的作用相當,不分主從。案發後,鄭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