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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雞羣大批死亡,產蛋率直線下降,種雞提前淘汰……苦心經營18年的省級鮮雞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不得不面臨着搬遷的命運,而這一切都緣於附近一項工程項目施工造成的環境污染。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承建方賠償原告杜明經濟損失603726元,修建方賠償原告種禽場的搬遷費用2824274元。
原告杜明訴稱,2010年6月21日早晨,自己按照慣例來到種禽場,突然發現雞羣有零星死亡現象,產蛋量也明顯下降。第二天,雞羣死亡率激增。“動物防疫年年合格,從沒發生過如此嚴重的雞羣死亡現象。”
投資百萬的種禽場始建於1994年,逐漸成長爲集種雞養殖、孵化、種蛋銷售爲一體的標準化種禽場,年產量達280噸,被省畜牧局認定爲鮮雞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是遠近聞名的“綠色菜籃子”。
距種禽場不足300米的地方,是正在大興土木的某工程工地,四五臺重型挖掘機、剷車日夜不停施工作業,機器轟鳴響徹雞場,聚光燈下恍如白晝,濃烈的粉塵四處彌散。一到夜晚,載重車強燈光直照雞舍。“被驚嚇的種雞像炸了窩,瘋狂地聚在一起。”雞羣批量死亡出現在6月底,而工地也正是在這個月開始施工的。爲證明自己的判斷,杜明緊急找來衛生防疫部門進行檢測。
動物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人員對死雞進行現場解剖,證實雞羣是由於施工產生的強光直射、噪音、粉塵等因素引起的應激反應和機械性死亡以及併發症死亡,伴有產蛋率明顯下降、殘次蛋增多、精神不振等症狀,直接經濟損失603726元。
在和工程承建方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杜明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承建方和修建方立即停止污染侵害,賠償經濟損失,並支付搬遷費用等各項損失。杜明認爲,工程項目距種禽場這麼近,搬遷是唯一的出路。
庭審中,雙方圍繞死雞原因和施工行爲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展開激烈辯論。原告出示了動物防疫證、種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現場拍攝照片、生產記錄表、動物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證明、動物診斷解剖證明等大量材料,作爲認定施工污染種禽場的損害事實及因果關係的證據。二被告出示了一份環境影響分析報告。經當庭質證,從證據形成的過程和證據形式,法院認定環評報告不符合部頒文件的規定,不予採信。
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的種禽場作爲河南省無公害鮮雞蛋產地,已先期存在。根據農業部頒佈實施的《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畜禽場沿場院向外小於或等於500米範圍內的畜禽保護區具有保護畜禽場免受外界污染的功能。《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更加明確規定,飼養場和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應相距500米以上,而被告所承建的工程距種禽場只有290米,對種禽場的環境影響是既定事實,且難以恢復至損害發生前的環境狀況,致使原告的種禽場不符合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和動物防疫條件,無法達到動物防疫合格標準,故搬遷不可避免。
法院同時認定,原告的證據足以證明其遭受噪音、粉塵、光等污染侵害的基本事實,二被告的施工行爲與種禽場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對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韓志華李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