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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民張某住在紅橋區某棟樓房頂層,其以小靈通基站造成屋頂漏水爲由拒交物業費,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張某給付拖欠的物業費。
原告物業公司訴稱,其按照業主公約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要求,爲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基本履行了應盡義務。原告向被告收取物業費時,被告拒絕付費。被告張某房屋建築面積91.8平方米,自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累計拖欠物業費1927元,現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物業費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張某辯稱,因屋頂上安裝小靈通基站造成屋頂漏水,影響到自己的正常生活;原告沒有出面協調,沒有盡到物業的職責,所以拒交物業費。現其只認可交納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的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作爲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已對被告居住小區進行物業服務,並且按該小區物業收費標準規定服務內容及範圍,基本履行應盡義務。被告作爲該小區內居住的業主,接受了原告的物業服務,應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所欠物業服務費,應予支持。原告系物業服務的單位,針對被告提出屋頂小靈通基站影響房屋使用且造成漏水等情況,存在服務上的瑕疵。被告只認可2010年和2011年的物業費,法院予以酌情處理。
一審判決,被告張某一次性給付原告2010年1月至12月的物業費490餘元,2011年1月至12月的物業費550餘元,共計1040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請求。(記者馮琳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