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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保安員“上24小時歇48小時”,出交通事故後自行在家休養。日前,他將單位告上法庭,索要加班、補償金等。法院審理認爲,其實際月工作時間超過國家規定的166.64小時,單位應支付加班費,並另付加班費的25%作爲拖欠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2008年,姜先生應聘到一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工作時間爲“上24歇48”。2011年5月,姜先生因交通意外受傷,其單方面認爲自己“應該休假”,未向單位遞交相關證明,整整三個月沒有上班。同年8月,姜先生來到單位希望上班,單位讓他“在家等通知”。這一等,便再也沒有上班。
2011年年底,姜先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病假”期間工資、2010年4月至2011年5月的冬季取暖補貼和工作以來的加班費,共計37000餘元。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單位支付姜先生冬季取暖補貼335元,駁回姜先生其他請求。此後,姜先生將單位告上法庭,繼續索要上述費用,並要求單位另外支付加班費的25%作爲拖欠支付該費用的經濟補償金。
日前,法院審理認爲,原告未遞交《休假證明書》,被告有關領導未批准原告休假,原告在2011年5月至8月間未爲被告提供勞動,故原告主張的病假工資無法律依據。原告工作時間爲“上24歇48”,每月工作時間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月平均工作時間166.64小時,被告應給付延時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原告冬季取暖補貼335元、延時加班費18820餘元及經濟補償金4700餘元。
律師說法:單位不給加班費員工有權索補償
擊水律師事務所盧彥民律師解釋,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延長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應依法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加班費。爲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懲罰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加班費的違法行爲,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規定,對於用人單位拒不向勞動者支付延時加班費的,用人單位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中也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後,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用人單位逾期仍不支付,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應付加班費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標準支付賠償金。(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