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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剛簽了‘賣身契’,試用期竟然長達6個月!”眼下,高校畢業生陸續走上工作崗位,進入了簽訂勞動合同的高峯期。“過五關斬六將”,終於盼來了簽訂勞動合同的那一天,可是一個超長的試用期規定又讓他們振奮的心情跌入谷底。
北大的畢業生小徐最近半年爲找工作的事忙得焦頭爛額,經過多方奔走,終於被一家網絡公司錄取。前幾天她滿心歡喜地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是一年期的,可是合同條款當中的“試用期6個月”讓她心裏一驚——總共才一年的合同,光試用就半年,也就是說自己有半年的時間只能領到八成的工資!小徐很是沮喪,可是人事處處長就坐在對面等着自己簽字,“如果提出質疑,人家不要我了怎麼辦?”小徐害怕自己失去這份來之不易的工作,沒敢多說,甚至連後面的內容都沒仔細看,就草草簽了字。
除了小徐之外,還有衆多新入職的畢業生遭遇了超長試用期的不公待遇。畢業生小孫,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3個月;小陳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6個月。最離譜的是畢業生小李,入職的是一家大型國企,按理說管理應該最爲規範,可是勞動合同一簽就是5年,其中試用期竟長達1年!而小李本人就是法律專業出身,深知單位這一做法違反法律規定,但他害怕提出異議會丟掉這個鐵飯碗,還是忍氣吞聲簽下了這份合同。
超長的試用期讓員工的合法權益受損,用人單位也有使用廉價勞動力的嫌疑。2009年畢業的許娜就曾有此遭遇。當時,她到一家事業單位工作,爲了能夠留下,在半年的試用期裏她拼盡全力,績效考覈排在前列,可試用期過後,單位卻以她“不適合這個工作崗位”爲由毫不留情地辭退了她,半年的努力付之東流。“什麼叫‘不合適這個崗位’?”對於這個理由,許娜百思不得其解,“肯定是因爲試用期工資低,單位不停換人,這樣既能保證效益,還能省下人力成本。”
記者瞭解到,2008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作了明確規定,進入勞動合同期間,在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允許超過1個月。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簽訂無期限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
前程無憂最近發佈的一項調查顯示,有28%的受訪者最近一次的實際試用期時長超過了《勞動合同法》的相應規定。這一羣體中,超過半數的受訪者來自民營企業,位居各種企業性質第一位,國企則位居第二位。
本次接受調查的應屆生中有43.8%的受訪者實際試用期時長不符合法律規定,且這種“超長”試用期的違法現象全部集中在勞動合同期限爲三年以下的應屆生羣體當中。一些應屆生與企業簽訂了一年以下的勞動合同,而實際試用期竟長達6個月,更有甚者在6個月以上。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在這次的調查當中,有29.2%的受訪者試用期薪資低於轉正薪資的80%,這一羣體中更有2.3%的職場人表示自己在試用期內沒有工資。其中銷售職能的受訪者所佔比重最多,達到了14.3%。
記者從勞動監察部門獲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超長試用期,或者給出的工資低於規定標準,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本報記者代麗麗J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