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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爲謀取利益,與多人勾結,虛構姓名,以做媒爲由騙取他人錢財。日前,薊縣法院經審理,以詐騙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3000元。
64歲的周某系本市薊縣農民。2004年1月初,周某與崔某、薛某、王某(均已判刑)及杜某(另案處理)經預謀,意圖以給杜某介紹對象爲由騙取錢財。後幾人按照分工,由杜某謊稱其名叫“王曉豔”,薛某冒充“王曉豔”之父,周某冒充“王曉豔”之伯父。王某與崔某則通過他人將杜某介紹給薊縣某村村民金某。同時,王某還將自己在某村的房屋租借給杜某等人,作爲“王曉豔”的家,由此騙取了金某信任。後周某等人採取相親、定親的手段,多次騙取金某現金共計5700元。此次行騙得手後,周某又於當月夥同崔某等人,以上述手段,騙取薊縣某村村民張某現金5060元。2011年6月,周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