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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2110110消息(記者晉森實習生李鐵英通訊員李靜) 3名男子手持改裝的射釘槍,伺機在娛樂場所門口搶劫,豈料再次蹲守時被巡邏民警抓獲。7日,記者從市中區人民法院獲悉,3名男子搶劫罪成立,分別被判刑。
2011年11月13日晚上11時,3名男子隱藏在濟寧火炬路一家娛樂會所附近的汽車內。車內有改裝後的射釘槍、面具、砍刀及伸縮警棍等工具。11月14日凌晨,3人發現一寶馬轎車離開娛樂會所,於是駕車尾隨這輛寶馬轎車伺機搶劫,不料對方車速較快,三人跟丟目標,隨後他們又返回娛樂會所繼續等候作案目標。
這輛無牌藍色小轎車的行跡十分可疑,很長時間內,車上的人員不下車也不上樓娛樂,而且出現驅車追趕其他車輛的情況。看到這一情況,觀音閣派出所的巡邏民警上前進行盤查,車上的3名男子神色慌張,以各種理由不下車,並阻撓檢查。巡邏民警當即控制住前後車門,穩住3人。隨後在車內搜出一把刀,並在車的後座下面搜出砍刀2把、面具3張。於是三人被帶至觀音閣派出所。
市中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此案。法院一審後認為,張某等3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經預謀後積極准備作案工具,欲劫取他人財物,已構成搶劫罪。3人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盤問時,主動交代了預備搶劫的罪行,應認定為自動投案,且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因張某作用較大,劉某、胡某相對作用較小。因此判決3人搶劫罪成立,張某有期徒刑2年,劉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胡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