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於奶奶在老伴去世後將存款交兒媳保管,後婆媳間生出摩擦,於奶奶起訴至法院,稱兒媳擅自支出部分款項,要其全部返還。日前,法院一審判決,扣除兒媳支出的合理費用,其擅自支出及剩餘部分存款應如數返還。
於奶奶今年70歲,老伴去年去世,後其召開“家庭會議”,商定由兒媳保管她的6萬元存款。於奶奶起訴稱,兒媳在她不同意的情況下,執意從存款中支出2萬元爲於奶奶去世的老伴購買墓地。庭審中,兒媳辯稱,她是經家庭成員一致同意才保管老人存款的,要是婆婆讓她歸還,須全家人在場。
法院審理認爲,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代爲保管的款項,符合法律規定。原告認可被告合理支出1萬元,該費用應在被告應返還款項中扣除。被告支出的購買墓地費用,原告不認可,被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同意支出上述款項,此款不宜從應返還款項中扣除。該筆費用的承擔問題,被告可另行解決。綜上,一審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返還原告5萬元。主審法官指出,無論是父母子女還是兄弟姐妹,在處理家庭糾紛過程中,應更加考慮彼此之間的親情。解決家庭糾紛時,應把尊老、敬老放在第一位,將維繫親情作爲解決糾紛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