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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家禽養殖戶陳某與食品廠達成口頭協議供應家禽,並交納了保證金。後廠方停產,陳某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並索要保證金。日前,法院審理認爲,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一審判決支持陳某訴訟請求。
陳某2010年2月與一家食品廠達成口頭協議供應家禽,陳某交納了保證金5000元。不久前食品廠停產,雙方業務中斷。陳某找到廠方索要保證金,但其負責人表示,企業只是暫時停產並沒有倒閉,返還保證金的條件不具備。
陳某將廠方告上法庭,請求解除雙方合同,被告退還保證金5000元。法院審理認爲,原、被告口頭約定家禽買賣合同,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約定履行期限及保證金退還時間,合同內容不規範。但該買賣合同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現被告已停產,家禽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保證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依據《合同法》,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雙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返還原告5000元,解除雙方買賣合同。 (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