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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一個“保障羣衆利益”的規定出臺了!報載,按照廣州率先試行的電梯“使用權者”首負責任制度,長時間被困電梯的乘客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
單從表面看,這個規定的確是對老百姓的一個保障,也是對電梯管理者、維護者的一種約束。但細看裏面的細則內容,你馬上會產生疑慮。例如:“長時間被困”如何界定?此外,賠償的具體數額、計算方式、責任分配比例等,都沒有具體的規定。而且,與其他的所謂賠償機制一樣,都需要當事人千方百計去找相關部門,走完繁複的程序,才能索取自己應得的賠償。
在責任認定過程中,由於這類事件的責任往往不是單一的人或單位承擔,而一旦出現由幾個不同的責任人來承擔相應的賠償比例這種情況,當事人很容易被當做皮球來踢。類似的索賠遭遇並不少見:各責任單位都有自己的道理,都想其他部門先理賠,於是“推、耍、拋、踢、打太極”等招數都用齊。最後,當事人面對數額不高而程序繁複的維權過程,只能強忍一股怨氣而無奈地放棄維護自己的權益。另一方面,由於沒有嚴格的措施約束,面對可能要擔負的責任,相關單位想到的往往不是提高對電梯的維護、保養能力,而寧願減少電梯運行的時間,從而減少事故發生的機率。這樣一來,受影響的還是老百姓。
通過這個例子,我想說說類似的問題。那些打着“維護羣衆權益”、但出發點與終點背道而馳的制度,寧願不要出現都別讓大家看見。老百姓可以從一個簡單的規定中,看到相關部門的誠意、能力和執行力。這些規定是走過場、做政績、喊口號、忽悠上級領導的,還是真正具有實操性、能夠落到實處的,大家都能看得清。當一些口號式、表面式的規定出臺時,傳達給老百姓的,不是相關部門對於事情的關注,也不是對老百姓利益的保護,而是其敷衍老百姓利益的不負責任態度。
當執法和監管的能力還沒有達到要求,當時機還沒有成熟,當相關的部門還沒有聯動起來,當相關的法律條文還沒有形成一個有力支撐,當執行性、約束力度還沒達到實際可操作的時候,這些規定還是放在抽屜裏比較合適。
(作者是南方電視臺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