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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壓過高致使飲用水淨化設備管道爆裂,適逢業主到國外旅遊,鬧得水漫房間不說,連樓下鄰居家的裝潢、電器也遭殃及。日前,徐彙區法院依法判處設備生產商賠償損失9萬餘元。 “水漫金山”損失慘重
2010年8月21日下午,家住徐匯某小區的李先生突然聽到自家房間裏有水滴聲,他發現廚衛間裏竟“下起了雨”,不僅如此,牆上的裝潢也因爲水起了泡。李先生意識到是樓上漏水了,他馬上奔到樓上卻發現樓上無人,情急之下他只得向物業尋求幫助。
經過物業的緊急聯絡,得知樓上業主徐先生和吳女士遠在美國度假,無奈之下只得關閉了該房間的總水閥。當徐先生和吳女士回來之後,才發現罪魁禍首是一月份買的兩臺飲用水淨化機。8月21日當天,由於設備水管發生爆裂,造成了自來水大量泄漏。不但鄰居家中遭殃,自己家中更是損失慘重。地板、地毯、部分家用電器都已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經設備生產商上門勘察,初步認定爲水壓過高導致設備內水管爆裂,並對損失進行了確認。
生產商不肯承擔責任
損失已經確認,但是遲遲得不到相應賠付。徐先生和吳女士一怒之下將設備生產商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25萬餘元。在法庭上,被告認爲產品上標明水壓技術參數,並在產品安裝時已告知產品的正常使用水壓範圍。但是由於原告家中水壓不僅超出市政供水標準,更是遠遠超出了產品正常使用水壓的範圍,才導致產品因不能承受過高水壓而發生破裂,不屬於產品質量責任。
產品有缺陷未作警示
法院審理後認爲,作爲設備生產商除說明書及機身標明技術參數外,並未對在何種情況下會造出消費者人身及財產損害作特別警示,導致消費者無法正確認知,也無法做好防範措施,故該設備指示義務不足,存在缺陷,設備生產商應依法賠償原告由此產生的相關損失。經評估,法院判決該公司賠償原告徐先生和吳女士93676元。
通訊員馬超本報記者袁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