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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廣闊
日前,浙江慈溪的秦小姐在銀行取款22400元時,被銀行櫃員錯給成24000元。發現失誤後,銀行為向秦小姐討要多給的1600元錢,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以『不當得利』判處秦小姐3日內返還。這一判決,再次引發了公眾對『銀行的失誤,該不該由客戶承擔』的爭議。(8月10日《中國青年報》)
銀行多給了儲戶錢,事後就以儲戶『不當得利』為由而予以追回;可是如果銀行少給了儲戶錢,事後卻以『離櫃概不負責』來應對,這是否合適呢?換句話說,『離櫃概不負責』只對人不對己,是否會導致權利和義務的嚴重不對等,進而單方面地維護了銀行的權益而忽視了儲戶的權益?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其實我們並不否認儲戶利用銀行工作人員的工作失誤多拿了不屬於自己的錢屬於『不當得利』,按照法律和道義,都應該予以退還。問題的關鍵是,如果銀行在櫃臺前少給了儲戶錢,或者是給了儲戶假幣,那麼也應該站在儲戶的立場,充分考慮儲戶的利益,而不是以一句輕飄飄的『離櫃概不負責』就把自己的責任推卸得一乾二淨。否則,儲戶就完全可以以同樣的理由,拒絕退回銀行多給自己的錢。
在絕大多數公眾看來,銀行『離櫃概不負責』的條款,只對人不對己,無疑屬於典型的霸王條款。這也就意味著,銀行允許自己犯錯誤,並且給自己的錯誤預先設定了免責條款,但是卻不允許儲戶犯錯誤,一旦儲戶因為粗心大意沒有點對錢,收到了假幣,就必須完全由自己來負責。這樣的一種權利和義務完全失衡的現象,顯然是對儲戶權益的一種漠視,也不符合絕大多數公眾的心理期待。
更加嚴重的問題在於,因為權利和義務的嚴重不對等,也就導致銀行缺乏改進工作,以及避免失誤的動力。既然自己犯了錯不用承擔責任,不用承擔損失,那麼自然也就不會把犯錯當回事,不會想著怎麼去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技能,改進工作態度。
客觀而言,銀行的『離櫃概不負責』有其合理性,可以避免銀行免受很多不正當的經濟糾紛的侵擾。但另一方面,既然『離櫃概不負責』是銀行和儲戶達成了的一種合同約定,那麼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就應該是對等的,對雙方都有同等的約束力。具體到實踐中,不管銀行多給錢少給錢,都必須一視同仁地落實『離櫃概不負責』,這樣纔公平公正,纔符合當初達成合同約定的初衷。
退一步說,即使銀行在短期內還難以徹底廢除『離櫃概不負責』,那麼也應該本著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盡最大努力保證銀行給儲戶的錢都是真的,保證數額都是准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