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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下午,浙江寧波市中院對寧波市公安局原黨委副書記、副局長賀富昌(副廳級)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賀富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6642686.80元,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認定,2000年至2011年6月期間,賀富昌利用其擔任餘姚市代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寧波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變更用地性質、受讓股權、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索取人民幣15800000元、美元30000元、港幣15000元,以及價值人民幣585720元的汽車、鑽戒、手錶等5件貴重物品,共摺合人民幣16642686.80元。寧波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何蔣勇通訊員鍾法)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