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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墨(江蘇)
東莞塘廈鎮清湖頭社區近百名新莞人在街上閒逛時被治安隊員帶走並要求交錢辦理居住證事件被曝光後,塘廈鎮針對此事展開調查,並作出處理決定:清湖頭社區治安隊隊長離崗培訓,對當晚執勤粗暴的不勝任工作的治安隊員作辭退處理。
應該說,東莞對“夜攔路人辦證”進行查處是及時的,也是應該肯定的,因爲及時阻止了“夜攔路人辦證”的錯誤做法,維護了暫住者的合法權益。然而,對於當事人的處理卻值得商榷。對治安隊員進行辭退,但對治安隊長卻是“離崗培訓”,這顯然是有偏有袒。應該說,辭退是一種嚴厲的處罰,但“離崗培訓”是什麼處罰呢?
如果筆者猜測不錯的話,治安隊長應該屬於正式幹警,而治安隊員則屬於聘用的臨時工,東莞此舉,是典型的“丟卒保車”。由此,我們不難理解,社會上爲什麼會有那麼多的臨時工屢屢成爲替罪羊。東莞這種處理方式,顯然有失公平!
夜攔路人辦證,雖然執行者是治安隊員,但卻並非是治安隊員的決策。在此次事件中,既要處理執行者,也要處理決策者,但在這起事件中,決策者毫髮無損,執行者卻成爲了替罪羊。而作爲帶頭人的治安隊長,應該受到更重的處罰,但處罰卻變成了“培訓”,這真是天大的幽默!
“離崗培訓”其實是提高業務素質的一種教育方式,如果這種培訓是單位出資,其實就是一種變相的福利。但到了東莞,卻變成了一種處罰措施,誰能告訴我,“離崗培訓”是什麼處罰?
顯然,東莞這種處理方式,極大地保護了那些違規決策者,也保護了那些體制內的人,這恐怕也是一些執法部門屢禁發生違法亂紀事件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