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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2003年到蘇州工作,2010年3月開始與他人合租一老房,雖然房子已經有些年份了,但是交通方便,租金合適,可是才住了一年,意外就發生了。2010年12月的一天下午,小李的室友回家發現浴室門反鎖,呼喚小李沒反應,破門進去才發現,小李躺在浴室地上已經死亡。
後經調查得知,當時小李一人在家手持金屬噴頭站在浴缸外面沖澡,由於身後插座老化漏電,小李觸電死亡。
小李的父母得到噩耗後立刻從老家趕來蘇州,悲痛欲絕的兩位老人以房東侵害小李的生命權爲由,將房東告上法庭,日前,滄浪區法院對這一案件進行了審理。
小李父母認爲,小李洗浴時,由於出租的房屋衛生間插座漏電,導致小李被電擊死亡。房東沒有盡到對出租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的義務且不能舉證其無責,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請求判令房東賠償精神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60萬元。
房東則辯稱,小李觸電死亡,是因爲其未正確使用洗浴設備,沒有在浴缸內洗浴,而是站在浴缸外手持淋浴噴頭洗浴,他應當知道身後牆上有插座,卻因疏忽大意沒有注意插座老化,即使出租房存在瑕疵,也與小李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
法院審理認爲,在房屋租賃法律關係中,出租人負有對出租房屋進行維修和保證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義務,此種義務不僅對作爲不動產的房屋建築本身而言,還包括依有關法律規定依附於不動產並屬房屋所有人(包括出租人)負管理職責的附屬設備等,如房屋內的用電設施。因此,本案房東有責任保障房屋內各項裝置處於正常運行狀態,及時排除安全隱患,而房東未能盡到該注意義務,對小李在洗澡時發生觸電事故死亡的後果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該房屋洗浴間內有浴缸,小李應當預見在浴缸外沖澡很有可能淋溼其他電器而引發危險,卻手持金屬噴頭站在浴缸外沖澡,洗浴間內本就空間狹小,在緊臨其身後的牆面上還有插座,以上因素綜合作用導致電擊事故的發生。雖然房屋內電器線路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但小李對洗浴設備的使用不當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故法院認定在小李死亡所造成的各項損失中,房東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判令房東賠償24萬元。
(作者單位:江蘇省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