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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手拉手”來到法院,雙方對事實沒有任何爭議,庭審不存在實質性抗辯,多以調解方式結案——這樣的案件背後極有可能隱藏着虛假訴訟。
江蘇省常州市檢察機關轉變監督視角,針對虛假訴訟案件的規律和特點,創新性地建立了延伸監督模式。這樣的探索在8月9日召開的江蘇省檢察機關民行會議上受到了肯定。
現實課題:虛假訴訟日益高發
常州市鐘樓區檢察院在調研中發現,虛假訴訟日益高發,絕大部分發生在公示催告(法院通過公示的方式宣告票據權利與票據分離)程序和調解案件中。這已成爲擺在檢察機關面前的一個現實課題。是什麼原因造成了這種現狀?
常州市檢察院民行處處長趙鑫道出了箇中緣由:這與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民事審判方式以及現行法律不完善密切相關。虛假訴訟當事人往往對虛假訴訟行爲的性質認識不足,有的當事人礙於情面,對他人提出製造虛假訴訟的主張不好拒絕,沒有意識到行爲的違法性。
趙鑫介紹,民事審判中,法官一般不主動調查證據,只要當事人雙方認可,就能作爲裁判依據,而且,調解協議只要不違法,法官均予以認定,這就給了虛假訴訟當事人可乘之機。依據現行法律規定,虛假訴訟當事人的法律風險遠遠低於所能獲得的利益,一些人不惜鋌而走險,虛假訴訟呈現蔓延趨勢。
對於發現的虛假訴訟,檢察機關通常通過採用抗訴或發檢察建議書等形式來糾正,但是,這種事後監督往往不盡如人意,一方面監督成本較高,另一方面已經執行的虛假訴訟案件,損失已不可挽回。
那麼,如何避免事後監督的滯後性?去年4月,鐘樓區檢法兩部門經過充分溝通、論證,就檢察機關訴訟中介入監督達成共識,從補救式的事後監督走向預防式的源頭監督。
經過實踐檢驗,常州市檢察院在該市推行了延伸監督模式,以有效打擊虛假訴訟行爲。
延伸監督:獨特程序事半功倍
延伸監督模式有一個獨特的程序設計——調查告知。在檢察機關介入調查虛假訴訟的同時,會主動告知當事人,如此一來,必然會對心懷鬼胎、想通過訴訟謀求不法利益的原被告造成心理威懾。
這招很靈,據統計,常州市檢察機關所介入的虛假訴訟中,有近一半的案件當事人在檢察機關介入後,還沒有開展實質性調查的情況下,即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這是一起常州市兩個區檢察院接力監督的案件。在黃某道路交通事故侵權案中,法院發現虛假訴訟線索,鐘樓區檢察院介入監督,當事人黃某在被告知後,產生畏懼心理,怕事情敗露立刻撤回起訴。之後,心懷僥倖的他又來到常州市武進區法院起訴該案,法院將此情況及時通知常州市檢察機關,武進區檢察院接力對此案進行監督,黃某被迫再次撤訴。
調查告知程序的設立不但給了民事案件當事人立即停止錯誤行爲的機會,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節約了訴訟成本。
在虛假訴訟中,當事人往往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極易達成調解,但案外人的利益很可能因此而受到巨大影響。爲此,延伸監督模式建立了查詢是否有案外人利益受損害的程序。
宋某起訴楊某等人租賃合同糾紛案就是其中一個典型案例。常州市檢察機關介入監督後,依據該程序查明,被告楊某在常州市多個法院尚有40多起訴訟,涉案金額達1000多萬元,而這起合同糾紛,極有可能是楊某爲逃避債務進行的虛假訴訟。最終楊某畏於法律威嚴而撤訴。
案外人利益受損調查程序爲快速突破虛假訴訟指明瞭一條路徑,更爲案外人的權利提供了可靠保障。
意見出臺:制度保障訴訟尊嚴
“責令原告孫某、被告顧某具結悔過,各罰款人民幣3000元……”日前,鐘樓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認定一起借款案件存在虛假訴訟情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並對雙方予以處罰。
這個案例表明,以往那種借判決或調解形式固定虛構的債務,企圖通過合法途徑謀求不當利益的歪點子行不通了。今年3月,常州市檢察院牽頭,與該市中級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會簽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防範和規制虛假民事訴訟行爲的若干意見》。公檢法司四部門聯動機制的形成,爲預防和打擊虛假訴訟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意見》對虛假訴訟的重點監督對象予以明確。對起訴事實理由不合常理,存在僞造證據可能;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案件事實陳述不清;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實質性的訴辯對抗;調解協議的達成異常容易;原被告之間屬於親屬、共同投資經營特殊關係等異常表現列爲需要重點防範的行爲。
據統計,2011年以來,常州市檢察機關民行部門共對35件虛假訴訟案件進行了監督,有效維護了訴訟活動的尊嚴。
今年6月14日,常州市檢察院全面梳理所辦理的民事虛假訴訟案件,編髮了《民事虛假訴訟頻發亟待引起高度重視》的情況反映,分析了虛假訴訟的成因及特點原因,並提出預防及打擊虛假訴訟的相關建議。此舉受到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市中級法院的高度重視。對此,常州市檢察院檢察長遊巳春表示:“我們在民事訴訟監督權並不充分的現狀下,已探索出行之有效的做法。今後,我們將立足民行檢察監督職能,協調各方,在共同預防和規制虛假訴訟中發揮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