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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回顧
外地來沈務工的孫先生爲兒子上學,前往所在的大東區新東街道和睦路社區辦理居住證明,但因居住未滿半年,社區工作人員拒絕開具證明,不過表示如果捐款或訂雜誌可以通融。但無論是教育部門還是瀋陽市內其他社區,都稱並無這一規定。
昨天下午,大東區新東街道何副主任致電本報記者,稱捐款、訂雜誌是社區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爲,已經給予相關責任人和和睦路社區書記紀律處分,並承諾向投訴人道歉、退錢。
何副主任說:“我們進行了一些調查工作,報道的情況基本屬實,雖然有一些客觀因素,但我們不強調這些客觀。經街道研究決定,已經對責任人做出了處理決定。兩名當事的工作人員,依照規定給予處理,並要求向投訴人退款、賠禮道歉;社區書記負有管理責任,通報批評。”
那麼街道、社區有什麼客觀原因呢?據何副主任介紹,社區之前曾經收到過民政局下發的文件,其中提到要求社區在爲居民出具印章時,居民在該社區居住的時間必須超過半年。
但何副主任稱,街道查找到的這份文件沒有批准文號也沒有公章,而且他們諮詢民政局,恰好民政局負責此事的科長休假。也就是說,新東街道無法證明,居住半年以上才能開具居住證明的合法依據。同時,何副主任也沒有正面迴應,爲什麼這樣一個規定,在瀋陽市內其他社區並沒有貫徹執行。
不過,何副主任表示,無論怎樣,借給外地務工人員開證明之機搭車收費是錯誤的。他說:“我們調查發現,這種行爲完全是個人行爲。社區確實有訂雜誌、捐款這樣的任務,但是絕對不允許用這種方式去收。”
何副主任表示,希望借本報向因此受到影響的居民表示道歉,街道、社區今後也會加強管理,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本報主任記者高寒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