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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範傳貴本報通訊員徐健王馮
從屠宰場和菜市場回收豬內臟、豬肥膘等豬下腳料,在無衛生、經營許可證的小作坊內,採用“油煮油”的方式煉製豬油。在不到兩年時間裏,煉製逾95噸地溝油,非法銷售額達63萬餘元。
8月10日,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3萬元;判處被告人蔣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期四年執行,並處罰金15萬元。
在南通市港閘區天生港鎮街道五星村,陳某和蔣某合租了前後兩幢平房作爲暫住地,並將這暫住地作爲生產煉製豬油的小作坊,現場的衛生條件極差,在被民警查獲時,一些豬下腳料就直接堆放在地上。
據陳某供述,他一般在凌晨3時左右到位於港閘區的永興屠宰場,以最高每斤2.4元的價格向一些豬肉經營戶收購豬內臟、豬肥膘和豬肚裏的水油等下腳料,每次能收200多斤。而蔣某因爲腿腳不便,一般只固定向屠宰場的李某回收大腸油。李某說,他每天向蔣某供應五六十斤到七八十斤豬大腸油,那些腸油人是不能吃的。經常向陳某供應豬下腳料的豬肉經營戶徐某、胡某等人在證言中也稱:這些豬下腳料人是不能吃的,只能煉製工業油。有時候,陳某、蔣某兩人也到附近的菜市場等地收購零碎的肥豬肉、豬皮等下腳料來熬油。
煉製好豬油後,由陳某負責聯繫,主要通過南通市通州區張芝山鎮聶某的物流公司運往江西省萬載縣,銷售給江西省宜春市萬載縣名優特大市場經營食品批發部的個體人員潘某、楊某、魏某3人,再由他們批發零售供人食用。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陳某和蔣某先後以2.6元至4.2元不等的價格向潘某等人銷售豬油29次,蔣某單獨向魏某銷售豬油1次,潘某等人收到豬油後,將貨款打至聶某賬戶,聶某扣除每桶5元的手續費後,將貨款打至陳某賬戶,陳某再按蔣某生產豬油的數量,將貨款交給蔣某。陳某銷售金額爲631480元,其中陳某幫助蔣某銷售210493元,蔣某單獨銷售8600元。截至2011年10月10日案發,陳某、蔣某兩人共向潘某、楊某、魏某3人銷售豬油逾95噸。
在萬載縣開超市的王某、汪某等人證明,其從萬載縣糧油批發市場潘某那裏進的豬油都賣給附近的居民食用。
潘某、楊某、魏某等人已另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