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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全國檢察機關案件管理機制改革的逐步推進,筆者發現,檢察考評機制存在和案件管理機制改革的現實脫節現象,如何完善檢察考評機制,並推動案件管理機制改革深化,筆者以爲,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着手。
一、以案件管理工作爲突破口,推動各項檢察業務全面、協調發展。作爲案件管理機制改革的推手,檢察考評機制改革勢在必行。改革檢察考評機制應以案件管理考評工作爲突破口,以各業務部門的考評工作爲配合,修改和完善對案件管理考評的條款,加大對案件管理考評的力度,使檢察工作朝着科學化、規範化的方向邁進。
二、以案件管理暫行辦法爲依據,合理設置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首先,以《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暫行辦法》爲依據,以執法辦案流程爲主線,將執法辦案的各個環節和案件管理的各項具體工作全部納入考評的範圍;其次,在檢察考評機制的整體框架和佈局中進行修改,將案件管理機制貫穿到其他各項考評工作中去,合理設置各項考評工作的權重,保持檢察考評機制的整體平衡;最後,按照案件管理的要求設立科學合理的考評指標體系,考評指標的設定必須符合司法規律,必須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摒棄落後的數量性、比例性指標,合理設置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
三、以案件監督管理平臺爲抓手。在這個平臺中,案件管理部門通過對案件信息的錄入和對卷宗的高速掃描,建立一個龐大的檢察基礎信息庫。在此基礎上,經過嚴格的授權規範程序,橫向上各業務部門之間,縱向上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上級業務部門對下級業務部門、部門負責人對部門等,都可以全方位、多角度、交叉式地共享與處理信息,從而充分實現對案件質量的管理,完善對辦案人、部門乃至整個檢察系統的考評機制。
(作者單位: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