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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認為自己不構成誣陷罪和非法經營罪,國家藥監局原副局長張敬禮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此前,北京市二中院以受賄117萬元、非法經營獲利1600餘萬元和誣告陷害罪一審判處張敬禮有期徒刑17年。市高院已受理此案。
市二中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0年4月間,張敬禮利用時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廣州某公司建設國際醫藥港項目過程中,多次為該公司提供幫助,並向該公司總經理盧某某索賄38萬元。此外,張敬禮受賄金額總計117萬元。
2008年10月至2010年5月間,張敬禮伙同被告人廖洪炳,印刷、銷售非法出版物《壽世補元》一書第二版、第三版共計4.3萬餘套,非法經營額2300餘萬元,違法所得額約1600餘萬元。
2008年11月間,張敬禮指使廖洪炳,故意捏造廖洪炳曾請托他人辦事並給予他人現金10萬元及價值5萬元蟲草的事實,向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等部門實名舉報。
2010年2月至5月間,張敬禮還故意捏造他人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等事實,並指使被告人楊軍、潘京萍向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等部門及有關領導郵寄誣告信1300餘封。被張敬禮誣告的正是其上司。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敬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非法經營罪、誣告陷害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張敬禮成為繼鄭筱萸、郝和平、曹文莊之後第四名被繩之以法的國家藥監局高官。
一審宣判之後,張敬禮向市高級法院提出上訴。張敬禮稱其銷售自己撰寫的圖書是正當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此外其沒有指使他人誣告陷害其上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