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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馬撞人案”一審宣判
本報訊(記者胡迪通訊員李世寅、鄺羽)昨日,記者從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於上週五對之前一度沸沸揚揚的“寶馬撞人案”進行宣判。
被告人徐廣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賠償原告孫萬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財產損失等共計5.2萬餘元。
此外,法院駁回了孫萬寶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
駕寶馬車撞傷人
經法院審理查明,徐廣因與妻子郭某的離婚糾紛,對郭某的委託代理人孫萬寶產生怨恨,遂於去年10月5日上午,駕駛粵JXG939寶馬車對孫萬寶實施了報復。
據調查,徐廣在行駛至古鎮鎮銀都賓館附近路段時,偶遇孫萬寶及郭某。當時,孫萬寶爲了對離婚案件取證,遂持相機對徐廣及其寶馬車進行拍照。
之後,徐廣駛至古鎮鎮古一新興廣場、通往長尾市場三角路口時,再次與孫萬寶、郭某相遇。徐廣見孫萬寶又持相機對自己拍照,遂駕車撞向孫萬寶,致孫萬寶右髕骨骨折。經鑑定,孫萬寶損傷程度已達輕傷。同年10月17日,徐廣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同時,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法院經過對孫萬寶提供的損害賠償證據調查進行覈實,參照相關法律規定,認定孫萬寶所受損失爲:醫療費26420.7元、誤工費18085元、護理費4130元、交通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財產損失100元,共計52435.7元。
控辯雙方意見均未採納
在之前的庭審中,徐廣及其辯護人認爲徐廣無傷害被害人孫萬寶的故意,其行爲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而孫萬寶及其訴訟代理人則稱徐廣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
經法院查證,孫萬寶在徐廣與其妻子郭某的離婚訴訟案件中,曾有對徐廣不利的言語和行爲。徐廣於是對孫萬寶產生了怨恨,案發當日,孫萬寶更是兩次對自己拍照,導致其報復情緒加劇。因此徐廣再次見到孫萬寶時,並未避讓,而是駕車撞向孫萬寶。
證人郭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也證實,徐廣是加速駕車撞向孫萬寶。
綜上,徐廣主觀上有傷害被害人孫萬寶的犯罪故意,客觀上造成了孫輕傷的後果,其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由於徐廣在駕車撞向孫萬寶的過程中,有剎車及左轉向行爲,可見其並無殺害孫萬寶的犯罪目的,因此徐廣的行爲也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兩方意見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判決:
犯故意傷害罪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爲,徐廣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1人輕傷,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由於徐廣的犯罪行爲造成了孫萬寶的經濟損失,故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於孫萬寶提出要求徐廣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訴訟請求,法院對有理據部分給予了支持,經覈查,數額以52435.7元爲準,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