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時報記者馬蘭報道天津塘沽星美公司成立於1996年,現爲民營企業,主營業務爲汽車零部件業務,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沿用“星美”的字號。該公司在全國擁有衆多代理商,產品銷售覆蓋國內外。“星美”的字號已被公衆知曉與接受。
去年,塘沽星美公司發現,業界出現了一家名爲“塘麗星美”的公司,成立於2010年,其名稱和業務範圍與星美公司高度相似。塘沽星美公司認爲,塘麗星美的行爲侵犯了星美註冊在先的企業名稱權,混淆了消費者對兩家企業的產品來源,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塘沽星美公司向法院起訴塘麗星美公司。
塘麗星美並不認同,他們認爲,公司是經工商行政許可依法覈准的,相關證照齊全,公司名稱是受法律保護的。而原告提出的公司名稱高度相似已構成不正當競爭,這一點顯然不成立。對方企業名稱中的“天津塘沽”爲行政區劃,公司名稱是“星美公司”。而自己企業的名稱是“天津塘麗星美”,明顯與“塘沽星美”名稱不同。◎律師評析:
天津瀚洋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律師李金凱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中的第3款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爲是他人的商品。原告天津塘沽星美公司企業名稱包含字號經過原告經營,在社會上已經爲公衆廣泛知曉,具有較高知曉度和美譽度。而被告註冊使用的“天津塘麗星美公司”,兩企業名稱之間僅一字之差,具有明顯的仿冒故意。兩企業經營相同的業務範圍,極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被告的行爲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爲,已對原告公司構成侵權。律師觀點得到了一審法院支持。(塘沽星美、塘麗星美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