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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爲了個人私利,在國家對蕭縣實施的農村飲水工程、小水庫除險加固工程中,在履行對工程的招標和撥付工程款的職責中,收受施工方及材料供應商等人賄賂。8月6日,蕭縣水利局原局長朱某、原副局長李某受賄案,在靈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12年。
被告人朱某於2007年5月任蕭縣水利局局長,2011年3月任蕭縣聖泉循環經濟工業園管委會主任至案發;被告人李某於1998年2月任水利局副局長至案發。
被告人朱某在其擔任蕭縣水利局局長期間,於2007年底至2011年初期間,在國家對蕭縣實施的農村飲水工程、小水庫除險加固工程中,在履行對工程的招標和撥付工程款的職責中,非法收受施工方及材料供應商孫某、田某、趙某、李某等12人賄賂。2007年中秋節至2011年春節期間,收受蕭縣水利局職工劉某、李某、樑某、楊某、王某、王某某等人現金、超市購物卡。被告人朱某在工作中對上述人員予以照顧。
2008年春節至2011年春節期間,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擔任蕭縣水利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國家對蕭縣實施的農村飲水工程、小水庫除險加固工程中,在履行對工程的招標和評標的職責中,給他人予以照顧,分別收受施工方及材料供應商田某、孫某、李某等5人賄賂。被告人李某在工作中對上述人員予以照顧。
靈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朱某、李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被告人朱某受賄數額計443.95萬元;被告人李某受賄數額計149.3萬元。兩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具有索賄情節,均應依法予以懲處。綜合考慮二被告人受賄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退贓情況等,一審對被告人朱某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 (殷朝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