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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30
城市規劃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龍頭”,如何發揮這一“龍頭”作用?答案之一,就是法制建設。可以說,法制建設是搞好城市規劃管理的“生命線”。
今天上午,合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召開,《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草案修改稿)》提請審議。
“住改商”需徵求意見
對於更改建設工程使用性質的約束,“草案修改稿”明確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使用性質使用房屋;確需臨時改變的,應當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爲了加強對這種行爲的約束,此次“草案修改稿”對不同情況做了具體規定:申請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徵求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其中,將住宅改爲經營性用房的,應當徵求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臨時改變用途使用的房屋,應當依法辦理房屋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相關審批、備案手續。
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確需延續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每次延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若違反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房屋使用性質,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使用性質,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配套設施建設須同步
隨着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城市道路也逐漸擴張,道路線路也越來越複雜。城市道路地下管線能否正常運作,不僅關係到城市道路的合理發展,更影響到城市化進程的發展。
“草案修改稿”對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建設有了明確要求:依附於道路建設的地下管線,應當與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同步鋪設;有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地下公共管溝。對於已經建成地下公共管溝的道路,除公共管溝容量不足外,不得另行開挖鋪設管線。已有的地上管線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要求逐步改造入地。
對於建設工程的配套設施建設,“草案修改稿”也要求同步實施。具體來說,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週期內,按照規劃要求同步完成相關配套設施建設。分期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各類配套設施的建設時序,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期完成。
舉報人積極性將得到保護
爲了嚴格規劃管理,鼓勵對違法行爲的舉報,“草案修改稿”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行爲。
需要指出的是,爲了保護舉報人的積極性,對於舉報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行爲,“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完善,指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覈查、處理,並將覈查、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與此同時,還將對違法行爲予以公示”。
此外,“草案修改稿”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新技術應用,建立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數據庫;創新城鄉規劃方法和管理手段,提高城鄉規劃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