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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盛哲 |
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借了10萬元錢拖欠一年不還。債主起訴後,其謊報警情聲稱不認識債主。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依據證人證言及欠條上的簽名確認借款存在,一審判決該男子償還借款並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
原告陳先生訴稱,被告劉某於2011年3月向他借款10萬元,是在陳先生的單位以現金形式給付的。雙方約定4月1日前歸還,但劉某拖欠了一年有餘,故請求法院判令其償還欠款,並支付2011年4月1日以後的利息。庭審中,劉某辯稱借款事實不存在,與陳先生素不相識。
法庭上,陳先生請來證人,證明借款事實存在,並拿出一張由他打印、結尾簽有劉某名字的借條。但劉某辯稱,自己有正當職業和合法的收入來源,沒有借款的必要,接到法院傳票後他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後來劉某又改口,稱其的確借過一個姓陳的男子的錢,但不是原告。全市與原告同名同姓的男子有數十人,借條上的出借人不具有唯一性,原告是從非法途徑獲得了這張借條。
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借條上的筆跡進行鑑定,確認借條上劉某的名字系其本人書寫。儘管劉某對借條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借條上的簽名已經過司法鑑定,且有證人證言能夠與借條相互印證,故法院認定借款事實存在。根據以上情況,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10萬元;並以10萬元爲本金,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自2011年4月1日至判決給付之日止的利息。(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