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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二人既是同鄉又是同事,爲爭坐一把椅子,其中一人將另一人打成輕微傷。日前,西青區法院一審判決,傷人者須賠償受傷者全部經濟損失。
陳明和馬亮同在西青區一家工廠打工,二人年齡相仿,又是同一個村的,卻因瑣事爭吵產生積怨。一天,二人在車間工作時爲爭坐一把椅子發生口角,加之以前的“過節”,鬧得不可開交。陳明揮拳伸腳朝馬亮一通猛打,造成其頭部、左眼、肘關節等處損傷。
陳明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經鑑定,馬亮腦外傷後綜合徵及左眼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日前,馬亮將陳明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誤工、住院伙食補助、護理、營養、交通等費用共13000餘元。
法院審理認爲,原、被告系同廠職工,理應和睦相處。雙方發生爭執後,均應冷靜處理。但被告未聽勸阻,故意毆打原告,致使原告受傷,應承擔全部責任,並對原告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經綜合認定,原告合理損失爲12000餘元;其主張的營養費,因未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需要加強營養的意見書,加之被告提出異議,故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後5日內給付原告12000餘元。(記者解金釗通訊員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