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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以民爲本,民以食爲天,食以安爲先。
2011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最高判10年。
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條後新增了一條,作爲四百零八條之一,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簡稱“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據《上海政法學院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