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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8月16日電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發布公告,宣佈自2012年8月17日起,將印度Andhra Organics Limited和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所適用的磺胺甲噁唑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爲17.2%,將其他印度公司所適用的磺胺甲噁唑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爲36.4%。
據介紹,2007年6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年度第4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徵收反傾銷稅。 2011年6月24日,壽光富康製藥有限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申請,要求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複審。商務部依法對申請書進行了審查,認爲符合立案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複審暫行規則》的規定,2011年8月17日,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適用於原產於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複審。
2012年6月15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3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在反傾銷期終複審調查期間,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經調查,商務部裁定原產於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在複審調查期內存在傾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2年8月17日起,將印度Andhra Organics Limited和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所適用的磺胺甲噁唑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爲17.2%,將其他印度公司所適用的磺胺甲噁唑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爲36.4%。
自2012年8月1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爲: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爲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中新網財經頻道)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