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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戴老伯夫婦將自己的甘泉路住房與女兒的平利路住房調換後,將甘泉路房屋出售,賣房款用來給女兒女婿購買新房,但換房一直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誰料,10年後,女兒女婿竟不承認當初換房的事實。近日,普陀區法院判決確認了老夫婦的房屋所有權。換房
戴老伯與沈阿婆是再婚夫妻,兩人均已年過80歲,戴秀秀是戴老伯的女兒。戴老伯與沈阿婆結婚後,共同居住在普陀甘泉路的售後公房裏。2003年,戴秀秀和丈夫想購買商品房,便與戴老伯夫婦商量,將自己位於平利路的1樓房屋與老夫婦倆位於甘泉路的房屋調換,再將甘泉路的房子賣掉。兩名老人起先不同意,但禁不住女兒的一再要求,最後答應了。之後,戴秀秀辦理了甘泉路房子的售房手續,由兩名老人簽字賣房,所得房款都被其拿走用於購買商品房。
兩名老人提出將平利路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可戴秀秀卻以手續費太高爲由拒絕。不過,她出具了一份字據,上面寫明“平利路房子的產權歸戴老伯夫婦所有,任何其他人無權支配和擁有”,還將房屋的產權證交給兩名老人保管。拿着字據和房產證,兩名老人放心了許多。
變卦
2011年下半年,戴秀秀找藉口將平利路房屋的房產證借走,接着將好幾個親戚朋友的戶口遷了進去。兩名老人起了疑心,再次要求將房屋過戶,遭到女兒的斷然拒絕。女兒稱,房屋的產權不可能變更給二老。爲了討回房子,戴老伯夫婦只得將女兒和女婿告上法庭。
法庭上,女兒認爲並不存在換房事實,戴老伯夫婦賣掉甘泉路的房子後,自己沒有拿到一分錢,購買商品房的錢是自己賣掉其他房子才籌集到的。之所以讓兩名老人到平利路房屋居住,是考慮到二老不適宜居住樓層高的房屋,纔將房子贈送給二老的。在房屋產權沒有過戶前,贈與行爲並沒有完成,自己有權撤銷贈與。寫字據只是爲安撫二老,讓他們安心居住。
老人則找來了甘泉路的老鄰居和一名知情的親戚,證明曾存在換房事實,但被告均未予認可。
勝訴
法院審理後認爲,兩名老人提供的甘泉路房屋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和字據足以證明出售甘泉路房屋與遷入平利路房屋的關聯性,而甘泉路鄰居的證詞及親戚證人的證言則輔助證明原被告之間房屋交換的事實。法院認爲,甘泉路房屋爲兩原告唯一居住用房,在沒有重大事件或變故的情況下,兩原告無故出售房屋的可能性不存在。結合兩原告實際入住平利路房屋、字據、被告將產權證交由原告保管的事實,證明房屋交換事實成立。被告所稱的存在贈與關係的事實難以確立。(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通訊員張真本報記者徐軼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