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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女士到某自助餐廳就餐,在陳列臺取食物時,王女士將隨身攜帶的皮包放在選定的餐桌上佔位置。當王女士取完食物回到餐桌時,發現皮包丟失。王女士立即向餐廳服務員詢問,服務員稱沒有注意到餐桌上的皮包。王女士又找到餐廳負責人,要求賠償自己的財物。該餐廳負責人認爲,在餐廳店堂內張貼有提醒顧客注意保管自己財物的標語,餐廳已經盡到了警示義務。該餐廳不負責替顧客保管物品,因此,王女士丟失財物與餐廳無關。王女士想問,自己要求該自助餐廳承擔賠償責任是否合理?
【律師解析】
王女士到自助餐廳就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餐廳對王女士的人身和財產負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義務。王女士在就餐期間皮包丟失,當然可依法向餐廳索賠,只是如何賠償視具體案情而有所不同。皮包作爲王女士的私人財產,其本人應盡到謹慎保管之義務。如果王女士去餐檯取餐時,曾要求餐廳服務員對其皮包進行看管,在此情況下皮包丟失,過錯在餐廳,餐廳當然應予賠償。反之,如果王女士未提看管要求,自己又未盡到謹慎看管的義務,則自身亦有過錯。當然這並不意味着餐廳可以免負安全保障義務,只是這種保障義務的程度相對減輕而已。在此情況下,皮包丟失是王女士與餐廳的混合過錯導致,王女士自己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餐廳認爲在店堂內張貼了提醒顧客注意保管自己財物的標語,就已經盡到了警示義務,可以免責。這種說法不能成立,警示並不等於採取了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措施。就告示內容而言,是要求顧客自己看管好財物,餐廳作爲經營者並未採取任何切實的安全保障措施,這顯然不能叫做盡到了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事實上餐廳應該採取更爲嚴謹的安全措施,如安裝監控錄像系統,方便公安機關鎖定犯罪嫌疑人等等,用以保障顧客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此,對於王女士的失竊,自助餐廳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本報常年法律顧問:北京市大成(南昌)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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