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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男童從10層窗戶墜落死亡,男童父母認爲開發商和物業都存在問題,於是將其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後,認定窗臺和欄杆的設計高度不符合規範,因此判令開發商承擔4成責任。
李林在本市承攬家裝工程,李林的妻子王麗也常帶着5歲的兒子去幫忙。2010年10月的一天上午,李林在給一業主裝修時發現少帶一樣工具,於是讓妻子把工具送到業主家中,隨後王麗帶着兒子一起送工具。由於雙手都拿着工具,王麗無法牽着孩子的手。在電梯到達業主家的樓層後,王麗先走出電梯,等她呼喚兒子出電梯時,電梯門已經關上。兒子被關在電梯內,電梯關門後隨即下行。王麗找到丈夫,兩人馬上從樓道一層層地尋找。15分鐘後,發現兒子墜樓奄奄一息,送到醫院搶救幾天後還是離開人世。
警方接報後對現場進行勘查,認定李林和王麗的兒子是從10層的樓道窗戶上,爬過欄杆從外開下懸式窗戶墜樓。李林認爲物業管理不到位,在窗戶旁沒有任何警示標誌。而開發商設計的窗戶和窗臺高度很低容易攀爬,導致孩子墜樓。物業認爲自己的服務是按照相關條例進行服務,而開發商認爲自己的設計沒有問題。於是,李林夫婦將開發商和物業起訴至法院。其代理律師告訴記者,被告窗臺高度僅有0.52米,在窗臺上有鐵欄杆,但欄杆高度僅有0.37米,開發商建築物的窗戶、窗臺和欄杆,均不符合國家技術規範要求。
二審法院審理認爲,房地產開發商除應保證其售出的商品房質量外,還應對其出售的商品房公共部分設立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本案中被告開發商所開發樓盤,存在不符合規範之處,在本次侵權事故中存在過錯,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萬元。北京建誠(天津)律師事務所謝忠良律師表示,本案屬於侵權的法律關係。如果開發商的設計符合規範,則不存在過錯,也就不應承擔責任。反之,那麼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涉案人物均爲化名)
新報記者張家民實習生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