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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劉長欣通訊員/李世寅)受人指使,一男子澆汽油放火焚燒他人汽車。記者從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以被告人阿龍(化名)犯故意損害財物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18日凌晨,阿龍攜帶一瓶汽油並駕駛摩托車來到東昇鎮佑生路附近,將汽油倒在阿明的汽車車頭處並點燃(損失價值人民幣7.05萬元),後逃離現場。但阿龍在逃跑途中被警方抓獲歸案。案發後,阿龍獲得了被害人阿明的諒解。
原來,阿龍是受人指使而作案的。據阿龍供述,自己與阿明及阿秋等人曾在2005年合夥辦廠,但過了幾個月就散夥了。後來,阿秋與阿明因情感及財產等問題,產生了矛盾。因阿秋與阿龍較爲熟悉,她便指使阿龍搞壞阿明的汽車。
於是,阿龍準備了一個綠色塑料瓶,裝上汽油並帶着打火機來到案發地點。趁四周無人之機,他將汽油倒在阿明的白色豐田小車上,點燃逃離。阿龍供述時稱:“由於逃跑慌張,摩托車腳架來不及收起,跑了約100米就摔倒了,然後我就被聞訊趕來的民警抓獲了。”
法院認爲,被告人阿龍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依法懲處。鑑於被告人阿龍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阿龍獲得被害人阿明的諒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