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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96706熱線消息(記者廖雯穎通訊員李鑫趙風雷)商河縣一對夫婦因感情不和離婚,男方執意要求返還當初的彩禮。近日商河縣法院經再審認爲,婚前給付彩禮造成男方家庭困難,做出維持原判返還彩禮的判決。
王某與丈夫路某於2009年11月份結婚,婚前按照當地風俗,路某給了王某家裏五萬多元的彩禮錢。2010年6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當年8月,路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要求王某返還婚前給王某家的彩禮錢。商河縣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准予雙方當事人離婚,同時判決王某返還路某31200元彩禮款。
然而王某卻不服一審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訴稱自己當初並沒有向路某索取彩禮,而且離婚是路某提出的,況且,婚前彩禮造成路某家庭困難的證據不足,檢察機關經審查後受理了王某的申訴,並依法提起抗訴。
商河縣法院再審認爲,原審中王某對路某出示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兩份證據並無異議。再審王某提供的新證據不能認定爲新證據,最終作出了維持原判的再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