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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麗娜)在8號公館做保安的小王,因偷開客人的寶馬7系車,撞上路邊護欄和樹木,造成車輛損失62萬餘元。昨天上午,小王在朝陽法院受審,因故意毀壞財物罪獲刑一年半。
昨天上午9點半,小王被法警帶進法庭。檢方指控,今年4月6日12點左右,保安小王在朝陽區北京8號溫泉商務會館有限公司院內,無照偷開他人的寶馬7系轎車,與院內路邊護欄、樹木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失達62萬餘元。
小王說,當天中午他看到寶馬車,就想開着過癮。從前臺要來了泊車本和鑰匙後,載着門童在停車場裏轉。在即將行駛到北門時,撞上了院內的護欄和樹木。
案發後,8號公館給付車主30萬現金和價值26萬元的8號公館消費卡。小王的家屬向8號公館賠償了4萬元後,無力再賠付。
昨天,法院當庭宣判,鑑於事發時小王是未成年人,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小王有期徒刑一年半。朝陽法院的法官劉佳稱,小王本來沒有泊車的職責,8號公館在管理上有一定的漏洞,應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