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十多年前,李某借了姨媽一萬塊錢,後因還不上,他將自己一套小房子抵債給了姨媽。數年後,眼看這套房子升值到了十多萬,李某鬱悶不已,爲得回房子,他將實際住在此房內的親媽趕去睡儲藏室,後悄悄將此房出租。姨媽得知實情後,一怒將李某告上了溧水法院。
事情得從2000年5月說起。當時,李某夫婦向姨媽張某借了1萬塊錢,雙方約定,如果到期不還,便將李某夫妻名下一處約40平方米的房屋抵作借款。之後,李某沒能還上這筆錢,便將房子抵給了姨媽張某。可是,因爲法律意識淡薄,再加上都是一家人,張某在拿到房子後,並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且還讓自己的母親、姐姐(李某之母)住在該房內。
到了2009年,隨着房價的狂漲,張某手中這處本不起眼的房子已經升值到十多萬元。張某當然開心不已,可李某卻鬱悶至極,覺得當時將這套房子抵給姨媽太虧了,便尋思着怎樣能把房子搞回來。
由於張某的母親已經去世,這套房子實際由李某的母親住着,想要搞回房子的李某決定從母親下手。於是,李某將母親安排到儲藏室居住,然後還將這套房子給租了出去。姨媽張某得知此事後,很惱火,多次要求李某將房子讓其母親居住,可李某不聽,無奈之下,張某拿着當年的書面約定將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李某將該房屋歸還給自己。
法院審理後認爲,該書面約定具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性質,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判決李某返還張某房屋,並辦理過戶手續。法院判決後,張某雖然辦理了手續,但李某仍拒不交還房屋,反而自己搬進該房屋居住。與此同時,他還以雙方是借貸關係而非房屋買賣關係爲由向溧水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
溧水縣檢察院在審查原審卷宗後,認爲該案不符合抗訴條件,但考慮到當事人雙方是親戚關係,辦案檢察官沒有就案辦案,簡單答覆,決定以調解的方式化解這段矛盾,恢復親情關係。此後,辦案檢察官多次找當事人做調解工作,終於李某表示願意出十萬元買回房產,而張某則表示,要想拿回房產,必須要妥善解決姐姐,也就是李某的母親的居住問題,並且支付14萬元。
鑑於當事人雙方分歧並不明顯,辦案檢察官提出“房子要一直給李某母親居住直到其去世,並支付12萬元”的方案,最終得到雙方的認可。這份生效的調解書,不僅解決了問題,還消融了李某與姨媽多年的積怨,使親戚關係得以恢復。
王亞其徐義剛盛蕾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