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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揚中市長江花城四期的祝女士,想把房子裝修一下,便找到揚中市某建築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可就在裝修收尾時,雙方因裝修款引發了糾紛,從原先約定好的7萬元變成13萬元,祝女士氣憤不已。“我和裝修公司簽訂的合同明碼標價是69800元,但是後來說實際裝修時有增量增項的部分,要求我付款129536.1元,但是我並沒有要求裝修公司去增加別的裝修項目。”
而裝修公司認爲他們施工過程中根據祝女士的要求增加了項目,當時口頭約定完工後再進行簽字確認,但是完工後祝女士卻予以了否認。
揚中法院認爲,本案爭議焦點是,裝修費的結算依據是以實際工程量爲準,還是以合同約定的69800元爲準。'
《工程合同書》明確約定:“增加項目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簽字生效,另行計費”,同時還約定:“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提出變更設計、停止施工或增減項目,應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列明停止施工或變更增減項目的理由、工程部位、時間、材料等”。
昨日,揚中法院成功調解了此次裝修糾紛,祝女士在已支付7萬元的基礎上,再向裝修公司支付1萬元裝修工程款,雙方對此結果均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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