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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劉大媽在某商場購物,在通向二樓的電動扶梯上,劉大媽的一張百元紙幣不小心掉出來,落到了電梯和牆壁之間懸空的塑料草坪上。情急之下,劉大媽不顧草坪上“請勿踩踏”的警示牌,飛身跨過一米多的電梯扶手,準備去撿那張紙幣。誰知,人造草坪只是一層薄薄的塑料板,老人剛踩上去就徑直摔到3米深的一樓,造成腦挫裂傷、腰椎骨折等身體多處傷害。
傷愈後,劉大媽將商場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等8萬餘元。
商場在庭審中辯稱,劉大媽不顧商場設立的警示標誌,擅自跨過電梯扶手,屬於自身過錯,商場對劉大媽的損害沒有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被告搭建的人造草坪建築結構以及原告由該人造草坪跌至樓底的情況看,該人造草坪顯然承載力極弱,而被告在該處設置的“請勿踩踏”標誌亦未指出該事實,因此不能有效禁止消費者入內,以致避免該處存在的危險,故被告有一定過錯,其應向進入商場的人員予以更爲詳細的明示,或者採取相對安全的封堵措施。故原告進入該草坪後跌傷系被告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所致,被告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而原告作爲成年人應當能夠判斷人造草坪非供人進入或行走區域,且無視“請勿踩踏”警示標誌,擅自進入的行爲有不當之處,亦存在過錯。因此,對原告就該事故造成的損失,法院判決被告承擔70%的民事責任,原告自行承擔30%的民事責任。
本案是一起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但是本案和傳統意義上的侵權行爲不一樣,商場並沒有直接對劉大媽實施侵權行爲,且其還設置了警示標誌,那麼,商場是否就可以對劉大媽的損害免責了呢?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根據這一規定,商場作爲公共性營業場所負有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雖然其對塑料草坪做了“請勿踩踏”警示標誌,但是沒有對該區域的特殊構造作出說明,也沒有對進入該區域的嚴重後果作出警告,即沒有在合理的範圍內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並導致了劉大媽受傷,因此商場應負主要責任。而原告作爲一個成年人,應當知曉商場警示標誌的含義,卻還是擅自跨越電梯扶手,也有一定的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法院據此作出了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