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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代沫在《中國好聲音》裡演唱
日前,環球唱片代表歌手曲婉婷向《中國好聲音》和節目中的選手李代沫發出律師函,稱李代沫在節目中演唱《我的歌聲裡》沒有告知創作者曲婉婷本人,要求李代沫和《中國好聲音》停止使用這首歌曲。
這一事件再度引起公眾對音樂維權的關注。近幾年,其他歌手唱紅原唱歌曲的事情屢見不鮮,王菲唱紅了李健的《傳奇》、林宥嘉唱紅了蕭煌奇的《你是我的眼》、旭日陽剛唱紅了汪峰的《春天裡》等等,翻唱甚至讓原歌越來越紅。
可是,接連發生了汪峰禁唱幾起類似事件之後,人們不禁要問,翻唱即意味著侵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等作品。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可見,歌曲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實踐中一般掌握為公益表演翻唱節目,如果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但是選秀節目並非公益節目而是商業節目,電視臺錄制該選秀節目、制作錄音錄像制品並播出,既是現場表演又要經過廣播信號的輸出,涉及到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因此應當取得授權並付酬。可見,別人的歌可以翻唱,但是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別人的歌曲參加商業比賽並進行電視直播、拍MV等用於商業用途就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裡演唱和歌手翻唱視頻在網上傳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權。
那麼應當如何正確使用他人作品呢?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第48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翻唱者在商業性演出中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取得許可,並支付報酬。有關的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則應由該組織者商談著作權許可事宜。
因此,根據著作權法,作為《我的歌聲裡》的詞曲作者,曲婉婷擁有這首作品的所有版權,有權允許或禁止他人以商業目的表演自己的音樂作品。
盡管《中國好聲音》節目稱,節目組對音樂的使用權費用已經打包付給音著協,但是音著協屬於集體管理機構,只有受詞曲作者委托纔有權利收費,或者找不到詞曲作者,該機構可代為管理。環球唱片代理律師孫茂成回應,《我的歌聲裡》有明確的詞曲作者,有經紀公司和唱片公司,他們並沒有委托音著協,曲婉婷的《我的歌聲裡》不屬於音著協會員的作品。所以打包付費給音著協並不能取得授權,這樣使用是侵權的。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基本完備,只是在著作權保護上一直處於薄弱地帶。《我的歌聲裡》維權風波無疑是繼汪峰禁唱事件之後,又一次給大家上了一堂著作權法普及課,無論是電視臺還是選秀歌手,都應增強版權保護意識,遵守著作權法。
(作者單位: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